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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06063号“MI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27: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7026号重审第0000005253号
申请人:深圳市捌伍柒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87026号《MINA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67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第7887955号“MINA”商标、第8463257号“MINA COLLECTION”商标、第8752038号“MINACOLLECTION”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被公告撤销,故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无在先权利障碍,可以予以初步审定。由于作出被诉决定时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M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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