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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079132号“蕙州祥富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27: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31号
申请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兰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梁山祥华挂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对第57079132号“蕙州祥富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重复恶意摹仿、抢注申请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富华”字号,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富华集团”及其主要成员的简介;
2、“富华”字号的历史变革;
3、“富华”字号最早使用、持续使用、广泛宣传的证明材料;
4、“富华集团”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及荣誉资质的证明材料;
5、“富华集团”商标维权记录。
被申请人逾期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整体构成及外观明显不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申请人所主张之《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工具底盘;车轴”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2年1月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富华”作为申请人字号在车轴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蕙州祥富华”包含申请人字号“富华”,争议商标使用在“运载工具底盘;车轴”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被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理应维持注册的当然理由。
二、在申请人权益已获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蕙州祥富华 商标 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