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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15168号“RAN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26: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18号
申请人:兰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15168号“RAN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29812号“RANR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第15253200号“RAN R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就除“家具用皮装饰”以外的商品申请复审,故在“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晚会用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