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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39236号“FARMAC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24: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4686号重审第0000005214号
申请人:法沫溪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39236号“FARMAC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51091号“FARM C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7573H号“FARMA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销售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高尚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FARMA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