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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3363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24:00
润金彤 RUN JINTONG及图、第41477276号“吉力瓦 jilve及图”商标、第28745780号图形商标、第15401474号图形商标、第15401635号图形商标、第30775072号“FHTD及图”商标、第13886215号图形商标、第7408709号图形商标、第30769340号“富惠通达及图”商标、第19626904号“GOODWOX及图”商标、第43789052号图形商标、第13918242号图形商标、第204891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二、六、八、九、十一、十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对指定的0906、0907类似群组放弃复审。三、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指定的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情况;申请人对“易能时代”“ENSD”的使用、宣传证据;商标信息及引标未使用的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信号灯;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智能手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六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八在“电阻材料;电导体;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九在“车辆测速器;气体检测仪;电气测量用稳压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十一“电脑软件;视听教学仪器;电缆;半导体”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十三在“精密测量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自动定时开关”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十二、十四图形、引证商标三、七、十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十、十二、十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半导体、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十、十二、十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网络通信设备;芯片(集成电路);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电阻材料;灭火设备;测量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测量仪器;配电箱(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十、十二、十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十、十二、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十、十二、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十、十二、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录音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摇奖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电栅栏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手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邮戳检查装置等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十一、十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导体;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在“信号灯;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智能手机”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