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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594505号“KERASY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23: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85号
申请人:爱敬产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94505号“KERAS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20959号商标、第38013365号商标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已被不予注册。引证的第4038907号商标、第18360438号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引证的第6277268号商标、第14389522号商标在撤销复审中已被撤销。引证的第44486580号商标注册申请已被撤回。故前述各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抗菌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9519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