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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363499号“新財富酷鱼NEW FORTU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22:04关于第14363499号“新財富酷鱼NEW FORTUN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46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财富媒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白洲磐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优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63499号“新財富酷鱼NEW FORTU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475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笔记本电脑;光盘部分核定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并未在指定期间真实实际使用,并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商标档案信息;2、宣传介绍;3、软件登记证书;4、网站、手机APP截屏、演示操作、页面截屏、指南手册;5、期刊页面截屏;6、活动搭建、补充、租赁合同、发票及现场照片;7、宣传杂志及使用光盘;8、合作协议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撤销三年未使用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9、软件演示介绍。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材料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真实、合法、公开、商业性的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证据有造假嫌疑。复审商标理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7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笔记本电脑;光盘部分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缺乏充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为合作协议及发票,表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被申请人证据3为软件登记证书,表明其为使用复审商标进行了准备工作。加之证据1、2、4、5、6、7、9的宣传介绍、网站、手机APP截屏、演示操作、页面截屏、指南手册、期刊页面截屏等证据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手机应用软件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手机应用软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新財富酷鱼NEW FORTUNE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