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5141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21:18关于第645141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748号
申请人:杭州游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141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52451号商标、第2250441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放弃了在“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6980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法克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