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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84138号“ISO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20: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56号
申请人:伊索拉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784138号“ISO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015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维持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产印刷电路板用化学涂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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