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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30649号“徐小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19: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177号
申请人:河北青竹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0649号“徐小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会产生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鱼(非活);加工过的坚果;蛋;腌制鱼;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只保留在“香肠;熟肉酱;腌制肉;肉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鱼(非活);加工过的坚果;蛋;腌制鱼;干食用菌”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主张我局予以认可。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徐小驴”使用在香肠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徐小驴 商标 河北青竹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