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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241567号“怀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19: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92号
申请人:刘杨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长城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47241567号“怀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申请人及其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位于同一地域,因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及其商标应该是明知的,其注册商标具有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利。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2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商标法》第九条亦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法律依据。
本案中,《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在本案中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但因申请人未提出具体理由,故我局对于该条款不予评述。申请人也未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他主张,亦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怀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