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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553409号“老农王LNW”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16:5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8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南壹仓优品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53409号“老农王LN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298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无锡市老农王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许可合同、农博会图片、产品包装、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19年05月19日至2022年05月1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情形。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新吴区老农王水果店签订的商标授权许可合同书;
2、发票;
3、网络资料;
4、实物实景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职业介绍;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新吴区老农王水果店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证据未显示所售商品品牌。被申请人提交的照片及网络证据显示其建设有老农王种植体系示范基地,开设有老农王水果店,在线上线下推销的商品为老农王生态水蜜桃。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相关商品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系指为他人销售商品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不包括企业销售自产商品的行为。因此,本案在案证据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服务缺乏关联性。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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