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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538339号“墨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15:2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896号
申请人:慈溪市春雨水产养殖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海南红微红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51538339号“墨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848073号“墨抗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实力雄厚,“墨抗仔”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虾苗”等商品上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其完全知晓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存在扔将高度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在相同、类似商品上,被申请人恶意极其明显。三、申请人的“墨抗仔”品牌通过申请人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在市场上形成唯一指定关系。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公众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以及“墨抗仔”品牌获得的荣誉证书以及申请人获得的“水域滩涂养殖证”;
2、申请人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购买,维护“墨抗仔”品牌行动的图片;
3、“墨抗仔”商标用于产品包装、户外广告牌以及厂棚等上的使用图片;
4、“墨抗仔”品牌产品销售单据以及消费者认可、好评反馈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活动物;鱼卵;活鱼;小龙虾(活的);甲壳动物(活的);虾(活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饲料”商品上。商标转用权至2031年8月6日。
2、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是2019年7月23日,所有人是申请人,于2020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人还列举了第3984053号“墨抗仔”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之中,且含义密切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仅列举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未进行详细阐述,故对其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墨抗 商标 慈溪市春雨水产养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