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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541891号“易工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14: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26号
申请人:上海摄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市易工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40541891号“易工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20328768号“易买工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在先商标,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申请人网络宣传材料、著作权登记证书、销售合同及发票、新闻报道等知名度证据;
3、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并非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恶意,申请人所述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其所获荣誉、相关合同等只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北京七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平面设计模板;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数据处理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8月27日。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20年8月13日转让予广州市易工品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上海摄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商品上,经核准,于2023年2月27日转让予上海运横科技有限公司。鉴于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为引证商标所有人,故其以引证商标作为在先权利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适格。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保护,故已无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之必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易工品 商标 上海摄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