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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51427号“人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14: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44号
申请人:北京斗牛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1427号“人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的注册人仍为北京斗牛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81876号、第56290085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74739号、第454475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刊登撤销公告,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58080号“山东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THE PRIMARY SCHOOL ATTACHED TO 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 1”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3089号“人”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人人 商标 北京斗牛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