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0307981号“OP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13:5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21043号重审第000000530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珊诗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建清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21043号《OPP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28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案中,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公证书中显示账号名称为“OOP旗舰店:诺曼底”的淘宝与京东店铺主均为厦门中其贸易有限公司,结合《诉争商标使用授权书》《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可知,原告授权该主体使用诉争商标,根据该店铺于指定期间销售有“OOP男士商务休闲手拿包”“OPP男款休闲商务腰包”“OPP男士真皮短款钱包”等商品的记录可知,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钱包、背包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结合被告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亦对上述内容表示认可,故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在钱包、背包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旅行包(箱)、衣箱商品与钱包、背包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钱包、背包、旅行包(箱)、衣箱商品上的注册可以维持。鉴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皮、家具用皮装饰、裘皮、伞、手杖、宠物服饰商品在内容与作用等方面与前述商品上具有较大差异,故本案不宜认定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另,第三人主张原告名下注册有多枚摹仿或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且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显示系并未对诉争商标的规范使用。对此,本院认为,诉争商标英文“OPP”属于其主要识别部分,在案证据显示原告销售的商品中亦标有标志“OPP”,故应当视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显著特征的情形,可以认定构成对诉争商标的使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审查的内容是诉争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关于第三人主张原告系摹仿或抢注多枚他人知名品牌的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评述。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期间内在“钱包;背包;旅行包(箱);衣箱”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期间内在“(动物)皮;家具用皮装饰;裘皮;伞;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钱包;背包;旅行包(箱);衣箱”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动物)皮;家具用皮装饰;裘皮;伞;手杖;宠物服装”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宋甜
王迪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O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