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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3006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13:44关于第651300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923号
申请人: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300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11212号“鼻帮BI 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申琼珊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