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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437695号“莱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13: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28996号重审第0000005305号
申请人:环球娱乐促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28996号《莱音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5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前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1972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1802期《商标公告》中“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一张表在“音乐制作;书籍出版;管弦乐团;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因此,第21487648号“莱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经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核准注册重新作出复审决定。由于在本案二审诉讼程序中出现新的事实,而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原因导致本案处理结果发生变化,故在综合考虑本案处理结果及导致该结果的原因的情况下,本院酌定由环球娱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决定,在“辅导(培训);教育;培训;学校(教育)”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撤销。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辅导(培训);教育;培训;学校(教育)”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宋甜
王迪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莱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