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604148号“大帽耳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13: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321号
申请人:云南哀牢王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4148号“大帽耳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33871号“大帽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帽耳山”与引证商标“大帽山”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豆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大帽耳山”指定使用在水(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大帽耳山 商标 云南哀牢王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