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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09016号“老寧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13: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975号
申请人:宁夏融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09016号“老寧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561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标识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老寧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宁人”,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老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