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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38238号“SKK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13: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357号
申请人:台州朗日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38238号“SKK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32239号“SKN”商标、第27443168号“SK&IN”商标、第43645968号“SK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类似法院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KKN”与引证商标一、三“SKN”、引证商标二“SK&IN”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剂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洗洁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虽然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函,但由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SKKN 商标 台州朗日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