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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51627号“滴滴自动驾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12: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59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51627号“滴滴自动驾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44348号“滴滴D1”商标、第51391824号“滴滴D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红燕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滴滴自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