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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80714号“四季南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12: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625号
申请人:湖南四季南山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80714号“四季南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净化剂”商品项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第28794085号“四季汤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10282号“南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不存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引证商标二、八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阻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7163987号“四季山”商标、第3134594号“南山”商标、第7822698号“南山”商标、第1740417号“南山”商标、第16701536号“南山”商标、第62254520号“南山”商标、第8612186号“南山”商标、第3491105号“南山”商标、第4542441号“南山”商标、第11882065号“南山”商标、第9202891号“南山”商标、第8612192号“南山”商标、第6140286号“南山”商标、第64903820号“南山 NS195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九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引证商标一商标权利尚未明确,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荣誉证据、销售证据、推广证据、广告播出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商标权利未定;引证商标十六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净化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八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四季南山”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至七、九至十五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南山”,整体含义并无明显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九至十五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九至十五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十六商标权利尚未明确,由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三至七、九至十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驳回注册,故引证商标一、十六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朱红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四季南山及图 商标 湖南四季南山营养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