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8076854号“臻庭酒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11: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82806号重审第0000005463号
申请人:上海臻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贺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82806号《关于第58076854号“臻庭酒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872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5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案予以确认。由于在本案二审诉讼程序中出现新的事实,引证商标已转移至申请人名下,刊登于2023年1月6日第1822期《商标公告》,而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原因导致本案处理结果发生变化,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新的事实,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核准注册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53078号“臻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依法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现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根据法院判决及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依法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徐晓建
黄会芳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臻庭酒店 商标 上海臻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