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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161727号“美创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09:3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3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环球影响力智库(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读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161727号“美创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48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供的证据虽有瑕疵,但申请商标核心显著性部分“美创会”一直宣传并使用,美创会作为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商标防御商标,有真实使用意图,应当予以维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调阅,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美创会”网站页面截图;
2.江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截图;
3.美创会•微信平台广告发布合同、美创会研发战略合作协议、会议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软件设计开发合同;
4.中国医药新闻信息协会出具的《证明》及中国医药新闻信息协会、中国医美科普网网页截图、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截图;
5.关于举办2022“中国医美品牌工程”系列推介暨医美创新周•第七届全球医学美容创新大会的通知;
6.医美创新沙龙暨医美CEO晚餐会邀请函;
7.“第六届全球医学美容创新大会”大会特刊;
8.《消费时报》(2017.9.18发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在指定期间的真实使用。被申请人通过调查亦未发现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在指定期间有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9.商务合同、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及发票;
10.2021美创会会刊PDF截屏。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5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科学研究;化妆品研究;细菌学研究;生物学研究;临床试验;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2022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全部核定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据1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为申请人向他人购买相关服务的发票,非申请人向他人提供服务;证据3相关合同、协议无发票等有效证据证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且部分合同亦未体现复审服务内容;证据4网页、网站备案资料未体现申请人信息,出具的《证明》证明力较弱,不能有效证明由申请人为相关主体提供了网页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证据5、6中显示的“美创会”为通知文号或主体代称,非商标的使用;证据7、10为同一内容,其中显示的“美创会”为大会标识或会刊名称、平台名称,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8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9发票开票内容显示为会议费、宣传费等,未体现复审服务,不能有效证明申请人提供了复审服务,且相关协议中显示的“美创会”明确说明为“全球医学美容创新大会”的简称形式,亦非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