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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108160号“君子润”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09:1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7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果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众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08160号“君子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015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未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复审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固定的消费群体。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名片;
2、网站截图及网址;
3、产品及产品外包装图片;
4、采购合同、贴牌加工核算单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除了与复审阶段证据基本一致的以外,还提交了一张贴牌加工产品的购销发票。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复审阶段证据、答辩通知一并邮寄被申请人。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证据及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香港欧派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米酒;伏特加酒;白兰地;烧酒;黄酒”商品上。2021年10月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深圳市金果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以及所涉商品和宣传材料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证据2在未经公证保全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及实际形成时间;证据4和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一张贴牌加工产品的购销发票无法直接证明所涉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在缺乏其他有效宣传或销售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定所涉商品的市场投放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