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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069258号“有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08: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78430号重审第0000005326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78430号《有品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24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9200675号“有品”商标(引证商标四)、第29200680号“有品”商标(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鉴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的事实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决定,但本案诉讼费仍由原告承担为宜。
经复审查明:第15197142A号“有品”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5225706A号“有品·PICOOC”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7616074号“有品”商标(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无效,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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