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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11086号“福恒安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08: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89号
申请人: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合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福恒欣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56311086号“福恒安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保险行业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055867号“恒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显著部分与申请人在先登记的商号“恒安”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是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然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工商档案信息、股东信息;
2、申请人获奖情况;
3、引证商标转让合同及转让证明、信息披露文件;
4、中国香港商标注册证明;
5、2019-2021年部分广告合同及照片;
6、媒体报道、宣传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在先已有诸多含有“恒安”二字的商标在第36类服务上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指向关系,不会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恒安”商标在第36类服务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店招牌图片、宣传彩页图片、相关服务上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36类“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事故保险”等服务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服务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被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争议商标应在全部服务予以维持的当然依据。
此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号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保险经纪”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福恒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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