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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21678号“武林传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08: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39号
申请人:上饶市新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21678号“武林传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64730号“武林说”商标、第33973614号“武神传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话铃音(可下载);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视频游戏卡;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电子钱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武林传说 商标 上饶市新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