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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187547号“中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07:5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42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中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恒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3187547号“中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6975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03月28日至2022年03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一直真实、有效、合法、规范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合同、发票、机械设备照片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东莞市中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防护装置(机器部件);铣床;金属拉丝机;精加工机器;机床;磨床;磨利机;自动操作机(机械手);镗床;金属加工机械”商品上。2019年5月20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莞市惠通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名下。2020年12月13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东莞市中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防护装置(机器部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合同、发票、机械设备照片证据显示,申请人将标有复审商标的铣床、磨床等商品销售给多家企业,绝大多数合同、发票、机械设备照片中显示的商品型号一致,并且复审商标在机械设备照片中有体现。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复审商品与实际使用的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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