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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77089号“TRD RACING DEVELOPMEN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07:50DEVELOPMENT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81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亿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丰田特装开发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7089号“TRD RACING DEVELOPMEN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878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公司简介、产品安装说明、商标授权书、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5月24日至2022年05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车辆扰流板”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合法、真实、广泛地宣传及使用,在指定期间并无停止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品牌相关介绍、被申请人官网页面;2、百度百科词条页面;3、车辆前扰流板安装使用说明书;4、商业发票;5、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变更公告、商标使用授权书;6、销售发票;7、营业执照、发票;8、爱卡汽车网关于TRD减震器的文章;9、汽车之家网关于TRD减震器的文章、关于TRD底盘套件的文章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重合。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1年3月6日申请注册,2003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用气动整流罩;车辆气动整流罩上的格栅;车辆防冲撞装置;车辆扰流板;汽车车轮;车辆用顶杠;控制支撑杠(车辆部件);车辆悬挂式减震器;车辆悬挂弹簧;车辆用稳定杆;车辆橡胶保护隔离物;车辆用刹车垫;车辆用刹车线;车辆用刹车盘;车辆制动卡钳;有限滑距座(车辆部件);车辆用离合器盖;车辆用离合器盘;汽车方向盘;汽车车座;车辆用变速操纵杆;车辆用变速操纵杆圆头;汽车变速杆;汽车商品上。经续展其有效期至2033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车辆用气动整流罩”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中商标使用授权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授权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6可以证明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南昌和凌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了“前扰流板(无喷涂)”商品,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证据1、3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前扰流板(无喷涂)”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车辆扰流板”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车辆扰流板”商品类似,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