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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76441号“天逸 BEYO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06: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17号
申请人: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76441号“天逸 BEYO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运载工具内装饰品;汽车轮胎”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20664号“BEYOND”商标、第16456424号“本优 BEYOND”商标、第11349070号“BEYON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994427号“超越 CHAOY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098702号“BEY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概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就除“运载工具内装饰品;汽车轮胎”以外的商品申请复审,故在“运载工具内装饰品;汽车轮胎”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小汽车;汽车车身;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自动导向(无人驾驶)材料搬运车;卡车;大客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