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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391223号“嘀嘀菜篮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05: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65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19391223号“嘀嘀菜篮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滴滴”、“滴滴打车”等系列商标在运输服务上获得较高知名度,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122139号“嘀嘀”商标、第16520047号“嘀嘀”商标、第17835580号“嘀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3、被申请人恶意抄袭申请人商标,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中国IT研究中心出具的2016年中国专车市场研究报告;
2、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官网;
3、相关媒体报道;
4、申请人在中国的商标申请、注册情况列表及部分商标注册、转让证明;
5、“滴滴”商标在海外注册证及中文摘译;
6、申请人与小桔科技、北京通达无限、滴滴出行科技、滴滴商业服务等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
7、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
8、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与多个广告公司签署的广告宣传、推广和合作合同;
9、销售合同、发票;
10、申请人参与的部分活动信息及活动照片;
11、申请人增值税申报表;
12、相关分析报告及网络媒体文章;
1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道;
14、部分申请人所获奖项、证明文件;
15、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法院判决;
16、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家有购物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8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017年4月13日,争议商标权利人变更为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申请注册或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存在差别,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与申请人的商号产生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嘀嘀菜篮及图 商标 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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