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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375634号“TOMMYJEAN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05:25关于第32375634号“TOMMYJEAN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60号
申请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欣维视觉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对第32375634号“TOMMYJEAN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TOMMY”、“TOMMY HILFIGER”系列品牌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140896号“TOMMY HILFIGER”商标、第4141695号“TOMMY HILFIGER及图”商标、第2021432号、第25518588号“TOMMY JEANS”商标、第25518590号、第25518586号“TOMMY JEANS及图”商标、第14585414号“TOMMY HILFIGER及图”商标、第3533976号“TOMMY JEANS”商标、第25518593号“TOMMY JEANS及图”商标、第25518592号“TOMMY JEANS”商标、第4054206号“TOMMY”商标、第5423829号“TOMMY HILFIGER”商标、第9467520号“TOMMY HILFIGER”商标、第14585416号“TOMMY HILF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品牌的情形下,仍申请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其行为缺乏合理解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其使用具有欺骗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官网公证件;2、在先案例;3、品牌排行榜、品牌介绍页、工商登记信息;4、销售情况的证据,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声明、联营租赁合同、月度结算表、店铺照片、营业执照、经销商开具的发票等;5、审计报告;6、广告宣传材料、相关报道;7、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9、维权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为了真实使用而申请注册的,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在与被申请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大体一致。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形式):10、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垫、沙发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单、床垫罩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十一、十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运动外套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在第3类淡复水、香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十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体育用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9件商标,其中注册在第20类商品上5件、第24类商品上3件、第7类商品上1件,其中7件与争议商标文字构成相同,1件为“JINZUAN”、1件为“TOMY JEANS”。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床垫、沙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床单、床垫罩、服装、童装、淡复水、包、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TOMMY JEANS”、“TOMMY HILFIGER”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在服装及配饰等商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有知晓的可能。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构成相同,难谓巧合。另外,被申请人名下共有9件商标,其中注册在第20类商品上5件、第24类商品上3件、第7类商品上1件,其中7件与争议商标文字构成相同,被申请人该商标注册属于反复申请注册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商标的行为,且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本案应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因此,本案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TOMMYJEANS 商标 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