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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894026号“巴仁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05: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293号
申请人:泸州巴口香酒庄 委托代理人:四川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恒谷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53894026号“巴仁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7591740号“巴口香BAKOUXIANG”商标、第51162201号“巴口香”商标、第28105134号“巴口香酒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侵犯。申请人“巴口香”系列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在相关公众及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酒企同行,理应知晓申请人对“巴口香”系列商品及品牌的使用情况,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应当合理避让,但被申请人仍对“巴口香”系列品牌进行刻意模仿和有意识复制,其“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企图明显,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的申请注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当地景点、山川名称等公共资源,且申请人通过各大搜索引擎、销售平台及市场调研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该类商标的宣传及使用,被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巴口香系列产品包装及北酒所白酒金牌挑战赛获奖记录;
2、巴口香系列产品包装采购合同;
3、巴口香系列产品原料采购合同;
4、巴口香系列产品销售票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异议裁定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12月27日第1821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权止于2031年9月27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但在后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清酒(日本米酒)等商品上,现均在专用权期限内,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但在后获准注册,故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巴仁香”与引证商标一“巴口香BAKOUXIANG”、引证商标二“巴口香”、引证商标三“巴口香酒庄”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清酒(日本米酒)等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字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三、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五、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对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巴仁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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