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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24090号“敇里呢皮安娜CeLiNe PiAnN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05: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53号
申请人:色丽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蔡世琴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55724090号“敇里呢皮安娜CeLiNe PiAnN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08557号“CELINE”商标、第16870947号“CELINE”商标、(第25类)第491790号“CE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中国相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已有诸多类似案例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进行了保护及对其知名度进行了确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CELINE介绍及知名度介绍;在先裁定、决定、判决;关于CELINE及申请人商标的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电商平台销售介绍;申请人官方网站上引证商标品牌产品销售页面;申请人商标品牌线下店铺列表;服装鞋帽销售单及产品照片;销商签署的CELINE品牌的2017-2020年分销条件书和2019年进口海关单、账单及翻译;2017至2020年CELINE品牌中国线下广告牌宣传及线上各大APP推广内容汇总;申请人注册商标品牌商品微信线上旗舰店销售页面摘录视频;引证商标品牌产品图片、运输文书及账单翻译;申请人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抄袭摹仿品牌相关网络内容打印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具有合理来源,并无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CELINE”商标为驰名商标。经调查,申请人“CELINE”商标在中国国内的影响力并不大。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淘宝店铺经营资料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无效宣告时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2031年11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期及引证商标三经国际注册并申请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优先权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服装带(衣服)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服装带(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字母“CELINE”,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适用问题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敇里呢皮安娜CeLiNe PiAn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