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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748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03:53
芃芃pengpeng、第38951893号“芃芃pengp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诸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芃芃pengp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