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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638159号“真源同济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03: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53号
申请人: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省同兴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45638159号“真源同济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2059822号“同济堂”商标、第12059821号“同济堂及图”商标、第12059819号“同济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93180号“同济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恶意模仿、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攀附、模仿知名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其申请多个与申请人或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消费者、申请人及整个市场带来重大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2、所获荣誉证据;3、相关媒体报道;4、在先案件判决书、裁定书等;5、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广告费用审计报告等;6、销售合同/协议、发票等;7、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鹿邑县同济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本案被申请人河南省同兴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药材等商品、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264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字行终1095号《行政判决书》中均被确认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亦不存在密切关联,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结合本案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四经过持续宣传使用在中药药材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真源同济堂”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同济堂”,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属于对引证商标四的复制和摹仿。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注册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与申请人具有某种关联,进而减弱引证商标四与申请人之间的紧密联系,损害申请人的相关利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系争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文字本身尚存差异,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争议商标的文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或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真源同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