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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188959号“肴百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02: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61号
申请人:百盛事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光迪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35188959号“肴百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09568号“百盛及图”商标、第3508694号“百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联公司注册的第989593号“百盛PARK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服务领域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字号“百盛”的复制和摹仿,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权利。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及更替协议和翻译;
2、北京地区报纸广告、沈阳、郑州、鞍山等地宣传材料、部分门店宣传材料;
3、申请人知名字号等相关荣誉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代他人)等服务上,现为上海狮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对引证商标三构成复制、摹仿,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肴百盛”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部分“百盛”,整体未形成新的含义,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一、二使用的餐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在服务对象、目的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肴百盛”与申请人商号“百盛”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侵犯在先商号权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肴百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