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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0354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02:25关于第667035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858号
申请人:致知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应天长时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35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原申请人转让予致知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享有著作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96105号、第31584573号、第338375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企业信息、作品登记证书、宣传证明、网络查询结果、介绍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8期、第183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净化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申请人是否享有著作权等其他权利,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上光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蟹八道 蟹好是王道 蟹与蟹宴 成隆行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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