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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34991号“Yeetow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01: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24号
申请人: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开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61234991号“Yeetow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7723176号“YEEJO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申请人所主张之《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2年6月14日。
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信技术咨询;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电信技术咨询;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Yeet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