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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333754号“CRYPTOKITTI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01: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270号
申请人:戴普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鸠江区日日辉贸易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28333754号“CRYPTOKITTI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优先权日在先的(第9类)第28816490号“CryptoKitt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恶意抄袭和注册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先多个裁定书中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其囤积并售卖商标,具有垄断商标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及误认,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秩序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2、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及其游戏的介绍;3、相关报道;4、被申请人信息、抄袭知名品牌商标介绍;5、认定恶意的在先裁定书;6、百度百科关于权大师的词条;7、权大师网站显示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售卖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6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14日在第9类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调整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下文不再赘述。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有66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MASS PORTAL”(与欧洲3D打印机品牌“MASS PORTAL”相同)、“咖客嗞”(与马来西亚零食品牌“咖客嗞Kracks”相近)、“圣益田园”(与他人天然果蔬粉品牌“圣益田园”相同)、“MUA”(与英国彩妆品牌“MUA”相同)、“HERBBASICS”(与泰国精油品牌“Herb Basics”相同)、“ANIFORTE”(与德国宠物用品品牌“Ani Forte”相同)、“SPEE3D”(与澳大利亚打印机品牌“SPEE3D”相同)等。
申请人提交的其在“权大师”商标搜索网站上的查询结果显示,被申请人存在商标售卖行为。且被申请人名下第28820434号“SPEE3d”商标、第28174384号“CRABBY GEAR”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决定,其注册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指向其在先商标在游戏上的使用,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CryptoKitties”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名下有66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圣益田园”、“MASS PORTAL”、“HERBBASICS”、“MUA”、“SPEE3D”等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宣告无效,且存在商标售卖行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完全相同,构成相同标识,难谓巧合。在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CRYPTOKIT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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