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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886272号“PREDATO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59:5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3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宋永云
委托代理人:优品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州亚玛机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86272号“PREDATO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530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许可授权合同、产品销售发票及银行回单、销售合同及票据、海关扣留嫌疑货物通知书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3月11日至2022年03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发电机组”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许可授权合同;
2、莱盾公司发票、收款记录;
3、亚玛机械公司发票;
4、亿力公司发票、合同、收款;
5、卡特公司发票、汇款、合同;
6、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
7、使用“PREDATOR”商标的发电机组现场实物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发电机组;紧急发电机”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33年9月13日。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发电机组;紧急发电机”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授权福州亚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3、4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向他人销售了“PREDATOR”品牌的“发电机组”商品,结合其余全部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发电机组”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在“发电机组”复审商品上应予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紧急发电机”商品与“发电机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紧急发电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PRED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