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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74457号“杏运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59: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67号
申请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佳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3日对第61174457号“杏运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25861554号“幸运咖LUCKYC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395493号“幸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232265号“幸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252476号“幸运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808846号“幸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959270号“幸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962912号“幸运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1646820号“幸运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7463093号“幸运咖 爱她就带她吃雪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0482011号“兴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0484819号“辛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0459638号“好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0502863号“丰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经营者,且存在其他关系,其明知申请人知名系列引证商标的存在,仍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
3、被申请人没有真实的使用目的,无正当理由注册与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形式):引证商标注册信息;相关企业信息;在先案例裁定书;申请人荣誉;“幸运咖”门店情况;品牌加盟合同;广告宣传、推广合同及票据;部分微信公众号宣传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花生酱等商品上,于2022年6月7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均已申请注册或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争议商标由中文“杏运咖”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3、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商标法》第十五条是对特定关系人明知是他人商标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恶意抢先注册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其适用对象是针对特定情形下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情形,鉴于申请人已取得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的注册,故本案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范围。
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虽然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未提出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杏运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