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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33267号“塔拉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59: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007号
申请人:承德市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常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9日对第59333267号“塔拉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并非普通文字组合,为申请人专门聘请河北大学教授、历史专家、满语专家而独创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在“地产开发、商业运营、文化旅游、酒店餐饮”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塔拉朵 TALADOA”商标中文完全相同,难谓巧合。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与河北丰宁自然景区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历史人物名称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囤积公共资源的意图和抢注具有一定知名度地名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相同地理区域,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情况,仍将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相同商品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给申请人带来了不良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塔拉朵”创作文案及满语创作过程;相关报道;百度推广资料;公众号宣传介绍、相关文章等资料;设计图片;宣传视频;营销推广图;应用方案;广告方案;视觉广告设计资料;安装施工现场照片;设计视觉系统搭建资料;荣誉证书;受理通知书及驳回通知书;七彩森林景区旅游指南;大滩马镇介绍;七彩马镇景区介绍;芦溪百度搜索结果;刘三金柳江区清代人物专题;“塔拉朵”房产项目名称百度搜索;被申请人个体户国家信用信息网查询登记打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已注册,充分证明不存在与争议商标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塔拉朵”为被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不会给申请人、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无效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被申请人商标权利的恶意无效宣告。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塔拉朵”商标并达到一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真实使用目的,且被申请人并未大量囤积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没有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亦没有破坏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或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是被申请人出于企业发展的善意目的,不具有恶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并无任何业务往来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未带有欺骗性,也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主要理由与请求,同时向我局提交了关联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承德广播电视台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稿通知单、相关公证书、视频等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贷款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七彩马镇”、“刘三金”、“坝上七彩森林”、“芦溪”、“大滩马镇”等25件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该条款保护的商品和服务范围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数系其在文化旅游、民宿酒店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人的该项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数系其在文化旅游、民宿酒店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上述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金融贷款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给申请人带来了不良影响等理由,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调整的范围,故对于申请人的上述理由我局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予以评审。
四、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塔拉朵 TALADOA”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虽主张“塔拉朵”系其创作,但未提交任何证据用以证明其主张。除此外,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七彩马镇”、“刘三金”、“坝上七彩森林”、“芦溪”、“大滩马镇”等25件商标,其中多数商标与景点名称、历史人物名称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意图,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塔拉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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