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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519378号“吾爱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58: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24号
申请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卡文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41519378号“吾爱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爱汝 源自 拉菲罗斯柴尔德”是申请人独创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35650537号“爱汝 源自 拉菲罗斯柴尔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故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3、被申请人名下注册了多件商标,其对争议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爱汝”品牌介绍及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京东平台销售页面及消费者评论页面截图;
3、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及商标列表‘
4、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正常经营需要,不是恶意复制和摹仿,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与其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述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黄酒;烈酒(饮料);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青稞酒”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6月20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鉴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引证商标已初步审定,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吾爱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