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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672078号“TEXP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57: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868号
申请人:德国泰克斯帕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缝(厦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上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对第18672078号“TEXP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领先的自动化纺织、缝纫设备的制造商,也是“TEXPA”品牌的在先权利人,同时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TEXPA及图”完全相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有在先著作权,同时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并且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TEXPA”系列商标的不正当抢注。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构成复制、募仿、抄袭不特定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公司成立文件、官网打印页及媒体报道;2、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及代理合同;3、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之间关于“TEXPA”品牌产品的买卖合同、汇款单及收据、海关关税缴款书及进口报关单;4、申请人在其他国家的商标注册信息;5、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广告、产品宣传手册、参加展会情况;6、申请人产品销售、报关单、合同及发票;7、申请人所获荣誉;8、被申请人官网、百度检索结果;9、被申请人相关报道及部分参展情况;10、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相关信息及商标申请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由被申请人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并经被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一定关联性。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非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区别明显,并不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的损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并非扰乱正常的注册秩序,具有主观恶意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被申请人所获荣誉、商标使用材料及销售合同、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供如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并非被申请人独创的标识,也并未实际使用,被申请人申请申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且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缝纫机、纺织机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鉴于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时间已超过五年期限,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主张我局予以驳回。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鉴于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TEXPA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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