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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72425号“快必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57: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312号
申请人:山东浩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中大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72425号“快必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67319号“快必舒”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爽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快必舒 商标 山东浩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