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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10447号“Dzz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56: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620号
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一(原被申请人:彭昌蝶)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对第59810447号“Dzz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42042187号“dzzit”商标、第9084067号“dzzit”商标、25类第15023912号“dzzi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是中国知名的服装生产和销售商,其“DAZZLE”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市场极具知名度及影响力。三、原被申请人在明知或应知申请人及“dizzt”系列商标为知名商标的情况下,在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出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而是通过在他人知名商标前增加不相关的、显著性较低的文字方式,直接摹仿、抄袭他人的知名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正常的经济秩序有不良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引证商标信息;2、在先决定书、裁定书;3、吊牌标签;4、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介绍;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所获证书;6、媒体报道、推广材料;7、店铺资料;8、审计、纳税、市场份额资料;9、百强企业名单、上海重点商标保护名录;10、原被申请人公司登记信息、恶意注册的商标信息、摹仿他人品牌信息;11、商标交易平台商标的销售信息。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属于正常合法的商标注册申请,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相同或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且不存在任何不良影响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未对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原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商标使用图片。
针对原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原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的广泛使用及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原被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情况与本案争议商标不具有可比性和参考性。申请人发现原被申请人在商标交易网站上兜售其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而本案争议商标也是其售卖商标之一,原被申请人在答辩材料中并未对该事实予以任何回应。原被申请人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明显属于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提交了以下证据(以光盘形式):淘宝网、百度以“Dzzr”关键词的搜索结果、2018年年度报告、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请人内部邮件截图、微信沟通截图、百度搜索结果、腾讯新闻、仿冒申请人品牌店铺、在先裁定书、原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信息、百度百科等相关网页关于原被申请人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介绍、商标交易平台关于商标交易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彭昌蝶于2021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2022年7月21日在第25类成品衣、袜等商品上取得注册。2023年4月,争议商标经核准由彭昌蝶转让至于一。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衣、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Dzzr 商标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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