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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283880号“牧羊军 MUYANGJ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56: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26号
申请人:福建牧羊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沃思奇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周希鹏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五号融创动力产业园座层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3日对第52283880号“牧羊军 MUYANGJ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中国香港空壳公司,共注册了76件商标(不包括其关联公司注册的商标),被申请人将其名下大量商标在多个商标转让平台公开售卖,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商号近似的争议商标“牧羊军”进行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严重扰乱已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好标网、麦汇网及尚标网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帐篷出租等服务上,于2021年9月7日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七十余件商标,其在本案中未对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并就其使用意图进行举证。结合被申请人将其名下多件商标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售卖的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意图售卖的事实说明其申请注册商标并不以使用为目的,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因此,我局就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2、《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牧羊军 MUYANG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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